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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宣判!
2月7日
案情简介: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的确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
(二)江苏首起防疫物资诈骗案一审开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正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正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2月9日下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浙江省首例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王某某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是政府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但王某某却在明知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且在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劝导时不予配合,袭击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的危险驾驶案
2月5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碗东村路口时,遇路口疫情防控检测,工作人员按规定将其拦下接受检测。
但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测并驾车强闯检测点。后被工作人员追上,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对郑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54mg/100ml。随后对郑某某进行抽血留检。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归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同时严重妨害防疫检测点正常的检测,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且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案发时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有醉驾前科、强闯疫情检测点、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被告人郑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说刑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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