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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宣判!

华辩网 2020-02-19

2月7日

(一)浙江首例利用疫情诈骗案,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案情简介: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的确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


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


2月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先生报案,于2月5日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2月6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对应某进行了教育,应某愿意认罪认罚。2月7日,公诉机关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2月7日,鄞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已退赔全部赃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江苏首起防疫物资诈骗案一审开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2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对被告人张正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庭审同步进行了网络全媒体直播,6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直播持续一个小时,共有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正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正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正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且系累犯,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疫情防控需要,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商,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并依托中国移动云视讯系统在法院设立刑事法庭审理主场,区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

2月8日

(一)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案


庭审过程通过网络同步直播,截至发稿前在线观看直播近10万人次,这也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案。

被告人叶某某在自己家中,摆放2张自动麻将机,供段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以“冲击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秉持“优先办理、从严从快”的原则,余姚法院于2月7日下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从立案到宣判不到24个小时。这也是余姚法院与余姚检察院、余姚公安局联合出台《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工作规定》以来首例宣判的涉疫情刑事犯罪。

(二)浙江南浔: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甚至袭击民警,判刑九个月!

2月9日下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浙江省首例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王某某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是政府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但王某某却在明知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且在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劝导时不予配合,袭击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的危险驾驶案
2月5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碗东村路口时,遇路口疫情防控检测,工作人员按规定将其拦下接受检测。
但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测并驾车强闯检测点。后被工作人员追上,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对郑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54mg/100ml。随后对郑某某进行抽血留检。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归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2月5日,检察机关和法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了解案情;2月6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郑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月7日,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减少检察机关工作量及人员之间接触,法院建议其利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单轨制推送该案;2月8日上午,法院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接收到案件后依法受理。因该案系刑拘直诉案件,且系衢州全市第一起因拒绝疫情检测案发的案件,法院决定立即开庭审理,并于休庭后通过钉钉视频方式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同时严重妨害防疫检测点正常的检测,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且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案发时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有醉驾前科、强闯疫情检测点、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被告人郑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月10日……
来源:说刑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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